工会律师揭露真相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来源:中国劳动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07:59: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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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质量的社会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市总工会为广大基层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服务宗旨,展现了法律服务中心“扶危济困、心系群众

高质量的社会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市总工会为广大基层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服务宗旨,展现了法律服务中心“扶危济困、心系群众”的责任和担当,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大节约了职工群众的维权成本,增强了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作出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判决后,建筑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4月13日,张某拿到了法院终审判决。随后,张某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他正在进行伤残等级认定,待伤残级别确定之后再向建筑公司追讨具体的工伤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

记者 余翠平

因读书少且法律意识浅薄,张某没看出这样工作存在的风险。在其他工友看来,他总是跟着老板一个人干活,以为他是老板的私人雇工。后经核实得知,该建筑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工伤事故纠纷案件。本案中,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及时向身负重伤的建筑工人张某施以援手,通过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准确剖析案情,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严密论证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核心特征。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裁二审”均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处理结果,依法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孟律师详细梳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相关案情后,为张某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递交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来源:劳动午报】

张某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其在外的打工收入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他与妻子育有一子,年龄尚小,目前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他身受重伤无法工作,花光不多的积蓄后,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为谁做工难以查清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沈腾律师点评:

加大工会维权力度,增强职工获得感幸福感

建筑公司认为,张某经朋友介绍结识陈某,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建立的是个人关系。张某平时所干工作以及食宿安排,均由陈某个人直接处理。张某根本不知道陈某名下注册有建筑公司,其从来没有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意愿,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2021年4月17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造成肋部骨折且伤情严重。面对数万元医疗费支出,建筑公司不但不主动承担责任,还拒不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此外,陈某个人进行的加工业务与建筑公司存在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即便建筑公司不存在了,陈某个人也可以进行同样的加工业务。此种情况,只能说是陈某个人所进行的业务与建筑公司的业务范围发生了重合,并不能据此认定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模律师说法

审理后,仲裁机构采纳了孟律师提出的主张,裁决确认张某与建筑公司自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3月,经朋友介绍,张某入职一家建筑公司。公司安排他从事建筑彩钢施工业务,但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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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难认工伤,还被说成“职业碰瓷”

2021年8月,建筑公司在仲裁庭审时依旧否认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孟律师结合本案提出,建筑公司与张某均为适格的劳动关系法律主体,张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员工提供住宿并进行考勤管理,同时,张某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获得工资报酬。由此来看,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具备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 网址: http://www.zgldzz.cn/zonghexinwen/2022/0909/2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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